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04258.64元、诉讼费1770.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付**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杨**赔偿款40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杨**自行放弃,案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梨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