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郝**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平**民法院(2013)四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郝**暂时无能力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王**的申请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及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四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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