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梨孤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梨孤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解**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胡**、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于水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杜**、杜**、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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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倪**、倪**、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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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