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梁**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梨孤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梨孤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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