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潘**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已经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平**民法院作出的(2012)四民一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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