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郑**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法定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彭**与吉林红**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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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胡**、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