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孙**负担250元,退回原告孙**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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