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迟**、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负担250元,退回原告王**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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