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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海诉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海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温**负担250元,退回原告温**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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