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梨榆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按照判决书确定义务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梨榆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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