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梨榆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梨榆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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