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于水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于水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水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于水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