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于水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水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于水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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