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吕*、吕**、王*、王**、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吕*、吕**、王*、王**、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双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共计24.863.6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35.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3日依据民事判决书来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双执字第100号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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