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耿**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间的健康权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耿**全部履行了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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