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黄*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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