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王**申请付**、付**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付**、付**应支付申请人王**赔偿款32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付**、付**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东执字第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