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来诉被告东丰县**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来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丰县**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来撤回对被告东丰县**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7元,结案全部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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