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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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