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周*、李**与张*、张**、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东丰县**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韩**、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长春一汽**件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德惠市**业有限公司、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夏雨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单德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王**、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