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长春**部件有限公司、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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