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德惠市**业有限公司、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与被告德惠**业有限公司、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诉称,2014年11月4日,原告去供热站交付供热费,当时被告德惠市**业有限公司在该处收取物业费,被告王**与原告范**发生纠纷,将原告撞倒,致使原告受伤。该事故光明派出所处理,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7536.2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起诉后,本院向德惠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发出卷宗移送函,德惠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未在指定期间移送治安卷宗材料,因此,原告范**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500.00元,邮寄费108.00元,返还原告54.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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