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与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依法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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