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依法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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