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孙*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690元,依法减半收345元,由原告孙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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