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年介友与高**、门怀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年士琴与高**、门怀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年介友与高**、门怀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徐**与高**、门怀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陈*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丁华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金**、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箫与蒋雪、蚌埠市广德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范**与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符**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