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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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