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符**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反诉被告)符**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均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分别请求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符**与被告(反诉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符**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李**撤回反诉;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符**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