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箫与被告蒋雪、被告蚌**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箫以证据准备不充分,现在撤回起诉,待证据准备充分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成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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