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箫与蒋雪、蚌埠市广德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箫与被告蒋雪、被告蚌**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箫以证据准备不充分,现在撤回起诉,待证据准备充分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成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