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王**、王**、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何**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王**、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撤回起诉系其对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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