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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宛**、宛敏法、金*、金**、金*、贾**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宛**、宛敏法、金*、金**、金*、贾**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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