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宛**、宛敏法、金*、金**、金*、贾**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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