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张**、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张**、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夏*共同委托代理人童宜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诉称:2013年12月30日中午1时许,朱**自家的农田因修路被挖,朱**上前阻止被张**、夏*打伤。朱**受伤后,被送往庐**民医院治疗,张**、夏*仅支付医药费,其余损失至今未赔偿。现要求张**、夏*赔偿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484.4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张**、夏*在庭审中共同辩称:朱**所述不是事实。张**、夏*在中国建**有限公司按排下正常施工作业,是履行职务行为。而朱**有意阻止正常施工,其过错责任在朱**,张**、夏*未致伤朱**,故不同意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张**、夏*在中国建**有限公司按排下正常作业,是履行职务行为。现朱**起诉要求张**、夏*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错列被告,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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