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张**、鄢**、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住院期间仍处在昏迷中,住院费用未结算,原告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中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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