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张**、鄢**、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住院期间仍处在昏迷中,住院费用未结算,原告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中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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