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迎春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迎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胡**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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