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王**、钱**、安徽国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特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钱**、安徽国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对被告王**、钱**、安徽国祯**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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