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崔*、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崔*、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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