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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