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胡**与胡*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钱*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夏凯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高**等与高家举、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业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马彩云、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马**、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石**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