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胡**申请执行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李**与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王*、尚**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姜**与刘*、新奥**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中国人**二三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席红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夏凯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高**等与高家举、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钱**与李*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