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胡*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胡**申请执行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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