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申请执行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五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胡**与胡*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钱*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夏凯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王*、尚**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尚**诉被告王*、王**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丁**、高**等与高家举、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钱**与李*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与柳宏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柳**与柳宏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