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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尚**诉被告王*、王**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申请撤诉,其诉讼行为后果应由原告承担,是原告方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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