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与被执行人柳宏江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1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柳宏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发现被执行人柳宏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