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赵*与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0)五民一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胡**与胡*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钱*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夏凯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高**等与高家举、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柳**与柳宏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业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