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胡**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日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庆先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