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卢*男申请执行郭**、五河县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五民一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杨*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马**、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陈*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方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彭为主与申启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与凌**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曹**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