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彭为主与申启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彭为主与被执行人申启乐健康权纠纷一案,五**民法院作出的(2011)五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彭为主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申启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彭为主发现被执行人申启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1)五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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