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凌**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凌**健康权纠纷一案,五**民法院作出的(2011)五刑初字第003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凌以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敬如发现被执行人凌以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1)五刑初字第003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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