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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董*、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董*、洪雪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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