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董*、洪雪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葛*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刘**等与马**、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王**、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方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付**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梁**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蚌埠市**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