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孟*旭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葛*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刘**等与马**、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王**、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方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纪贵财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王**与江苏天**有限公司、蚌埠市**限责任公司胜利路门市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上海乐鲜**埠分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田**等与上海**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陶**与苏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