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上海乐鲜**埠分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田**与被告上海**蚌埠分公司(以下简称“乐鲜多蚌埠分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田**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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