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高*、田**诉被告上海乐鲜**埠分公司、上海**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高*、田**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两原告交纳),仍由两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葛*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刘**等与马**、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王**、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方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王**与江苏天**有限公司、蚌埠市**限责任公司胜利路门市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陶**与苏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安徽**限公司、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余**、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