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田**等与上海**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高*、田**诉被告上海乐鲜**埠分公司、上海**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高*、田**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两原告交纳),仍由两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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