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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苏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红诉被告苏**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苏**名下价值2万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王*名下的金杯SY6480AC-ME(车牌号:皖C13622)中型普通客车一辆及陶*红名下银行存款1万元(中**银行,卡号:6228480678081139878)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苏红军名下价值2万元财产。

二、查封王玲名下的金杯SY6480AC-ME(车牌号:皖C13622)中型普通客车一辆。

三、查封陶**下银行存款1万元整(中**银行,卡号:62×××78)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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