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聂**诉被告谈洋洋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朱**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方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卢**与郭**、五河县临北回族乡胡*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彭为主与申启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余**、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聂**与谈洋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刘**、陈**、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刘**、陈**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