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与谈洋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聂**诉被告谈洋洋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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