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与谈洋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聂皖魁诉被告谈洋洋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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