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原告交纳),仍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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