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春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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